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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自考11760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知识点押题资料

    2021-07-01 15:38:22   来源:福建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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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政策法规案例》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第一部分

      劳动就业

      1.1概述

      1.1.1

      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法律上把握词概念应明确下述要点。

      1.【就业资格】即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有权实现就业的资格。

      它包括2个必备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就业界限】-即国家确认的公民已经实现就业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据以确定就业人口的范围和统计就业人口数量的标准。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3个特征:

      ①合法性。

      ②限于国民经济领域。

      ③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

      我国规定,从业劳动者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的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

      J.M.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的,是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之下,所有愿意接受工作的人,都获得了就业机会。充分就业并不等于全民就业或者完全就业,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业,但此时存在的失业均属于摩擦性的和季节性的。

      (国民经济是指一个现代国家范围内各社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总体。工业、

      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等,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3.【就业形式】-即国家政策法规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现阶段包括:

      ①正规就业,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

      ②非正规就业,又称灵活就业,指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就业等。

      ③个体经营劳动

      综上所述,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

      1.1.2

      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在劳动立法中,就业立法占有首要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劳动法就是公民实现就业的保障法。纵观各国就业立法,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

      ①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②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

      ③关于就业的专项立法。

      2007年起,为了进一步适应就业新形势,《劳动合同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2007)相继出台。

      1.1.3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2007年最新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2公平就业1.2.1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

      美国1963年的《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歧视美国1963年《公平工资法》——禁止工资发放上的性别歧视

      美国1967年《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

      1973年《职业恢复法》——照顾残疾人

      1974年《帮助越战时期军人退役重新就业法》——雇用和帮助退役军人

      1978年《怀孕歧视法》——禁止歧视怀孕或分娩的女职工

      1991年《民权法》

      1990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美国残疾人法》于

      1992年7月正式生效——禁止对残疾人雇佣歧视

      1.2.2我国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就业的规定源于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四部法律保障了公民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保障了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平就业。

      1.3特殊就业保障

      1.3.1特殊就业保障的概念

      【特殊就业保障】

      是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国家所承担的保障公平就业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为特殊群体提供就业保障来实现的。

      相关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1.3.2妇女就业保障

      1.3.3未成年人就业保护1.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

      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1.3.4残疾人就业保障

      1.残疾人就业方针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集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分散是指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2.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

      ①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工疗机构或工疗站主要是对残疾人士,精神病患,智障人士开展的边工作边治疗的平台)、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③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⑤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⑥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⑦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期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①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⑧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坚持就近招用的原则。

      1.3.5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我国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称士官,一般从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的士兵中挑选,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

      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又称征兵制。

      1.3.6少数民族就业保障

      1.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1.4劳动力市场管理

      1.4.1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概念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

      1.4.2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规定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制度与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

      1.劳动者准入管理——年满16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

      2.用人单位准入

      3.职业介绍机构准入管理

      4.校园招聘管理——11月

      20日后的周末(校园招聘解禁日)

      5.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

      1.5劳动监督与监察

      1.5.1

      劳动监督

      1.劳动监督的概念P15

      【劳动监督/劳动监督监察/劳动法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

      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的总称。

      2.劳动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由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而构成。其中,行政监督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所组成,社会监督主要由工会监督和其他单位与个人监督所成。

      (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务院的部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2)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

      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②其他专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专项执法部门的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3种:

      ①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

      ②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③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主体实施劳动监督。

      (3)工会监督——中华全国总工会(前身是1921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现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0号电话:(010)68592114)

      有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

      局的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群众监督

      1.5.2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

      《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监察、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国家劳动力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1.6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

      1.6.1劳动信访

      1.6.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1.6.3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④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⑤复议结论;

      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⑦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

      [重点章]

      2.1概述

      2.1.1劳动合同的概述

      《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界定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1.2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现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劳动法》。(《劳动法》第三部分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共

      20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对《劳动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模式都有重大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2.1.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可说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2.2.1

      基本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都要保证向对方提供完整的信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完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另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2.2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3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2.4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2.5关于培训、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2.6无效合同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2.7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3.1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3.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2.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3.5劳动合同终止

      第4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6经济补偿

      2.4集体合同

      2.4.1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

      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2.5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2.5.1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邀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邀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5.2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部分职业

      培训

      3.1概述

      3.1.1职业培训的概念

      3.1.2职业培训立法概况

      1.主要法规:我国现行职业培训法规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3.2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职业培训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呢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3.2.1就业前培训就业前培训是针对社会经济市场的需求,帮助初次求职者、下岗失业者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进行职业知识、技能水平的一种培训。

      3.2.2学徒培训学徒培训是指对首次进入某个工种接受专业知识与操作的培训,一般由师傅在生产现场直接教授。

      3.2.3学校的正规培训

      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培训。

      技工学校培训——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主要培养初级技术人员和初级业务人员成人高等学校培训——以在职在业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

      3.2.4企业职工培训

      1.职工培训的概念及内容

      【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培训中心或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操作技能、管理知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3.2.5劳动预备培训

      3.3职业培训的条件与保障

      3.3.1职业培训的对象

      3.3.2职业培训实体

      1.职业培训实体的概念

      【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种培训机构。

      2.职业培训实体设立的条件

      3.我国职业培训实体的种类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和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3.3.3师资标准

      3.4职业培训的考核

      3.4.1取得培训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的考核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

      25条的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3.4.2职业技能考核

      1.工人考核

      (1)考核的种类

      (2)考核的内容

      工人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3个方面: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

      (3)考核方法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定期进行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

      2.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

      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

      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

      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3.5技术工种的岗前培训

      3.5.1

      技术工种的定义

      【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

      第四部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重点章]

      4.1概述

      4.1.1

      基本概念和原则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以及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休息时间即工作(通常8小时)之外的时间,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如工作间隙的用膳时间和午休时间)和休假。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安排,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①保障用人单位生产任务的完成;

      ②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

      ③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

      ④与经济法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4.1.2我国工时休假立法概况

      在我国,工时立法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与工作时间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该规定是确定《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②《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4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专章规定,共10条。

      ③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④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⑤国务院1994年颁布、1995年修改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我国现时工时制的主要依据。

      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

      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4.2工作时间

      4.2.1标准工时制度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时。这种工作时间制度通常被称作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4.2.2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对象

      A、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对象: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既定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对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位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审批程序

      3.工时计算P74

      (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小时但是,由于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因此,将职工年工作日改变为251天/年。相应地,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3天和167.4小时。4.特例:计件工资制

      4.3休息休假

      4.3.1劳动者的周、日、工作间隙休息

      4.3.2节日休息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

      政治性节日;宗教性节日;民族习惯性节日。

      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①元旦;

      ②春节;

      ③国际劳动节;

      ④国庆节;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④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4.3.3探亲假

      4.3.4产假与晚婚晚育假关于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晚婚晚育,我国是实施一定的奖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3.5婚丧假

      4.3.6病假和事假

      4.3.7带薪休假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另外,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付工资,这些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确定了一定的休假原则:“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4工作时间的缩短与延长

      4.4.1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让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缩短工作时间的保护对象包括:

      1.从事矿井、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的岗位或者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者。凡是以上这些行业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

      3.哺乳期内的女工和怀孕的妇女

      4.未成年工

      4.4.2延长工作时间

      4.5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安排法定禁止延长工时人员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责任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5倍支付劳动赔偿金,还需加法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部分

      薪酬福利[重点章]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比率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公益金是指企业计提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构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等方面的支出。

      5.1概述

      5.1.1基本概念和特点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报酬的全部。

      工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

      ②工资的标准必须是事前规定的。

      ③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依据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

      ④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⑤工资的形式和水平由企业依法自行规定。

      5.1.2工资立法的模式

      ①西方国家是保障型工资立法,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分配型工资立法。

      ②西方国家是统一调整型工资立法,我国则是分别调整型工资立法。

      5.1.3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不分其性别、年龄、民族等别,对同等数量、质量的劳动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

      3个条件:

      ①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②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③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5.1.4我国工资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与企业工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如下:

      ①《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构成、工资的种类、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②我国《劳动法》第5章“工资”对工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③《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⑦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和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5.2工资总额

      5.2.1

      工资总额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指出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5.2.2工资总额的组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标准一般分为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确定计时工资的步骤主要包括:先确定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和生产经验等基本因素;以上述评估因素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再根据上述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并参照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时间来发放相应的工资。

      计时工资的优点是操作较为简单,评估较为容易;其缺点是只能反映劳动者应该提供的劳动量而非真实提供的劳动量(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因此,这一工资形式适用于那些难以量化的岗位和工种,如管理和行政人员。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所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的核心是计件单价,即生产某一单位产品或完成某一单位工作的应得工资额,即单位产品工资率。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津贴、气象站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和各种特殊岗位津贴等。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⑤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2)补贴

      包括为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住房补贴、水电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乘以

      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

      2,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乘以

      3。加班加点工资主要适合于定时工作的员工。

      5.2.3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5.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5.3.1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5.3.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5.3.3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49条指出,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5.3.4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工资支付

      5.4.1工资支付的含义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

      5.4.2工资支付水平

      5.4.3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事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5.4.4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支付对象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4.5工资支付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4.6应支付工资的劳动时间

      5.4.7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4.8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4.9克扣与拖欠工资

      1.克扣工资的定义

      2.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况P1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5个人所得税

      5.5.1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5.5.2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2.应纳所得税的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形式为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的税率形式为比例税率。

      6.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如,某人月应发工资为1850元,当月工资扣医保30元,扣公积金120元,该月发放奖金1200元,该人应缴纳所得税为:月应纳税所得额:1850元+1200-30-120-1600=1300(元)月应纳所得税为:

      1300×10%-25=105元(元)

      5.6职工福利

      5.6.1职工福利的含义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劳动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

      其中包括:为减少劳动者生活费用开支和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而提供的各种补贴;为方便劳动者生活和减轻职工家务负担而提供的各种生活设施和服务;为为活跃劳动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种文化设施和服务。

      5.6.2

      职工福利机构

      职工福利机构由综合性职工福利机构和专门性职工福利机构组成。

      5.6.3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用人单位依法筹集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

      1.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

      ①按国家规定从企业财产和收入中提取(是职工福利基金的主要和常规来源。);

      ②企业自筹;③向职工个人征收;

      ④福利服务收入

      2.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成本,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外的职工福利支出。

      按一定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提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兴建职工宿舍、职工俱乐部等。

      第六部分社会保险[重点章]

      本章相关知识链接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6.1概述

      6.1.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险主要是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的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则是规定全体成员的保障制度。

      6.1.2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6.1.3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1.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①退休;

      ②患病、负伤;

      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④失业;

      ⑤生育。

      2.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③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④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⑤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⑦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⑨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⑩政府给予的补贴;

      ⑾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⑿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6.2养老保险

      6.2.1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也称为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的含义

      2.养老保险的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6.2.3

      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而筹集储备的资金,是维持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的必要前提。

      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支付时间最长,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和利息 收入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构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监察

      ①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③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

      4.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有: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6.2.3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并强制实施。

      1.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范围

      2.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4.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5.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①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即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的

      6.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接续和清理

      6.2.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表现形式是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6.2.5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6.3医疗保险

      6.3.1医疗保险的概念和原则

      医疗保险是在人们生病或者受到伤害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向病人或者受害人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补充医疗保险3个层次。

      6.3.2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6.3.3医疗保险的相关法规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建立统筹基金,是为了保证职工得了大病后的高额诊疗费由社会群体间互助共济。共担风险,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而实行个人医疗账户,有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职工的个人医疗费用的意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

      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2.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6.3.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6.4工伤保险

      6.4.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健康的权利;并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金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我国施行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

      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①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使劳动者负伤或残废,雇主即应负担赔偿责任。

      ②工伤保险费由雇主承担,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

      ③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受伤害者享受的服务项目较多。

      6.4.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缴费原则

      6.4.3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及支付范围

      1.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①工伤保险待遇;

      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定那个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6.4.5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4.6工伤保险待遇

      1.一般工伤待遇P138

      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

      6.4.7抚恤金待遇

      6.4.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解决

      6.5失业保险

      6.5.1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从社会获得物质

      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有以下特点:

      ①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职工。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6.5.2我国事业保险的发展

      6.5.3失业保险的相关法规

      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②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③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也就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的两部分,这是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②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③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④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6.6生育保险

      6.6.1生育保险的概念

      1.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生育保险制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目前,我国农村仍未试行正式的生育保险制度,农村村民生育儿女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以及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部分劳动保护

      7.1概述

      7.1.1劳动保护的基本概念

      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劳动保护实现的途径:主要通过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适当休息以及对女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等工作来实现。

      我国,逐渐用职业安全卫生将“劳动保护”这一术语替代。

      职业安全卫生中,“安全”是对急性伤害而言,是指工作(或劳动)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卫生”是对慢性损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体受各种有害物的物理因素、生理因素、化学因素等的损

      害,即要保障人的身体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定义是: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1.2劳动保护的起源

      人类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可追溯到

      13实际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和

      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保护立法最早和较为完善的国家。

      7.1.3我国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发展概况中国最早的劳动保护相关法规是

      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大纲》,其主要内容

      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7.1.4我国《宪法》及主要基本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第134条到第137条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第244条提出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

      6章是劳动安全卫生,共6条,规定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与处理以及统计制度等。

      我国《劳动法》第7章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共8条,主要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止劳动的范围,女工在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为劳动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

      7.2劳动安全卫生

      7.2.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中应健全的五项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

      2.安全教育制度

      3.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3年)。

      7.2.2劳动安全生产规程

      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得法律保障权、知情和建议权、批评和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的权利、自律尊规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7.2.3职业病防治

      1.用人单位如何实施职业病防治

      (1)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达到自律管理要求

      2.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①受培训、教育权;

      ②职业健康权;

      ③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

      ④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⑤检举权、控告权;

      ⑥拒绝作业权;

      ⑦参与民主管理权。

      3.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②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以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④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7.2.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工业卫生设施、安全技术设施、个人防护设施、生产辅助设施。

      7.3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3.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7.3.3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第八部分

      离职、退休与裁员[重点章]

      本章相关知识链接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

      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8.1概述

      8.1.1相关概念

      1.离职

      【离职】是指尚未丧失工作能力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离现有的工作岗位。

      2.退休

      【退休】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者因工致残、因病致残等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判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我国职工退休必须具备“两龄”,一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个人缴费年限。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退休费,指导本人去世为止。退休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异地安家补助费、车旅费、生活困

      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

      3.裁员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8.1.2

      有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与离职、退休、裁员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④《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⑤《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⑦《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2离职

      8.2.1员工辞职的程序

      8.2.2企业应对的办法

      8.2.3离职(辞退)的赔偿问题

      8.3退休

      我国《宪法》

      第43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是规范退休人员的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主要遵循的是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以及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8.3.1

      退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

      2条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①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第①项条件的;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作的;

      ④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⑤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资源退休的。

      8.3.2退休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4条指出: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①符合本规定第2条①、②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②符合本规定第2条③、④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③符合本规定第2条第⑤项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

      ④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①、②、③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8.4裁员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需要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等,集中地辞退员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4.1

      裁员申请

      8.4.2裁员程序

      裁员是集中地辞退员工,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8.4.3不得列入裁员的范围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4.4裁员的补偿和安置

      1.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部分

      工会与职工管理

      本章知识链接

      【职业工会】依职业原则形成的工会即以相同或相似职业作为组建工会的依据或条件,由同一职业的技术工人或工人所组成。【产业工会】依产业原则形成的工会,要求将属于同一产业系统的不同企业、机关内的劳动者,不分职业、工种、职务、技术熟练程度组织在同一产业的基层工会内,再根据其所属的产业系统组织其该产业的地方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

      9.1概述

      9.1.1世界工会运动的发展史

      工会最早产生于

      18世纪中叶的英国。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工会法律地位为宗旨的工会法。

      按工会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

      9.1.2我国工会运动的发展史

      1948年,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统一的工会组织。

      9.1.3我国工会立法概况

      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对推动工会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工会法》被别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与工会相关的立法情况如下:

      ①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会的规定共有10条,主要对工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阐述。

      ②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④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

      9.2工会的职权

      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1、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2、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和手段:一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

      工会的具体职权包括:

      9.2.1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9.2.2对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权

      9.2.3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提出意见权

      9.2.4工会有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的权利

      9.2.5工会有依法调查的权利

      9.2.6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9.3工会的组织结果及成员构成

      9.3.1工会的组织结构

      9.3.2工会成员的加入和罢免

      9.3.3非专职工会委员工作时间

      9.3.4针对工会成员给的特殊保护

      9.4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法》中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③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④其他收入。

      9.5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建立工会的相关问题

      9.5.1外资企业中的工会权限

      9.5.2合资企业里的工会组织

      9.6职工民主管理

      9.6.1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形式民主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9.6.2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

      9.6.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9.7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奖惩制度处分形式及内容

      处分形式、处分内容、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经济处罚:罚款、扣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刑事制裁

      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清洁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重点章]

      11.1概述

      11.1.1劳动争议的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指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我国境内签订、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如中国境外的企业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和公民;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与其无军籍的职工。

      劳动者争议还特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分歧,即从劳动争议内容方面,适用于: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1.1.2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

      目前,我国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①我国《劳动法》第10章共8条对劳动争议进行了专章规定。

      ②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第90条对劳动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文作了详尽的解释。

      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一的调解程序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

      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一的仲裁程序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

      ⑦《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⑧《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⑨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一的诉讼程序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

      11.2劳动争议的处理

      11.2.1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由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内可设立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为: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体现公平原则。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在仲裁决定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11.2.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3调解

      《劳动法》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解释如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的基础上,遵循一定原则,通过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业和有争议的职工成协议,从而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的一种活动。

      11.3.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必须保证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三方原则”。

      11.3.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11.3.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自愿、依法调解、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本质和前提。

      11.4仲裁

      11.4.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仲裁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而且其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这样才能容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先行调解、解释处理的原则;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回避的原则;公正处理的原则。

      11.4.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双方必须要明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这样才能及时、正确地处理争议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者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1.4.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

      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11.4.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

      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我国的仲裁时效为

      60日。

      11.5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发现劳动者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或因工负伤、患病需要治疗等紧急情况,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后,作出的要求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用的裁决。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1.5诉讼

      11.5.1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案件

      11.5.2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11.5.3劳动争议审判的基本原则

      ***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4、回避原则;

      5、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

      6、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

      第十二章

      涉外劳动管理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

      【护照】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

      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

      12.1概述

      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和中国人出国就业引起的劳动争议在管辖权问题上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根据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之间的争议仍然属于我国主体之间的争议,它们之间的争议属于我国主体之间的争议,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相关法规是《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对于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所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12.2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

      12.2.1法律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条对外国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外国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故确定员工是否属外国员工的依据是其拥有的国际。你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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